费用计算 · 使用教程
诉讼费计算器:使用说明与计算示例
按案件类型核对受理费或申请费。财产、离婚、人格权、劳动、行政与知识产权案件分别计算,地方幅度项目保留区间。
收费依据: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八、九、十三至二十条等规定。全国标准核对:2026-10-27;地方具体收费另行核验。
受理费、保全费和执行费如何分别核对?
立案阶段先按案件类型核对本项受理费。另有保全或执行事项时,分别使用保全费计算器、执行申请费计算器列明申请费;准备诉状可使用民事起诉状填写页。不要把不同收费合成一个百分比,也不应以工具结果代替缴费通知。
本页覆盖哪些收费?
本页按类型估算案件受理费与申请费,覆盖财产、离婚、人格权、其他非财产、知识产权、劳动争议、行政案件及管辖权异议,也可计算支付令、公示催告、仲裁司法审查、破产、执行、保全与海事申请费。一次结果仅对应所选项目,不是全部诉讼支出的总额。地方具体标准、程序适用、小额诉讼、再审收费例外及司法救助须另行核对。
使用步骤:先选择类型,再核对具体标准
选择费用类别
先选择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页签,再选择具体类型。执行、保全、支付令、破产和海事事项在申请费中;离婚、人格权和无金额知识产权案件不直接套普通财产案件公式。
填写该类型所需参数
财产案件填写已核对的诉讼请求金额;离婚填写涉及分割的财产总额,人格权案件填写损害赔偿金额。可选择常用金额,结果随有效输入更新。幅度项目未确认当地基础费时保留区间,不默认采用最低标准。
核对减半依据与结果
受理费按已核实的依据勾选减半,申请费按专门规则计算。可复制、打印或下载 Word,金额、区间、减半原因及依据应一并核对。
调解、简易程序、反诉可以重复减半吗?
同一项案件受理费只减半一次,不因同时满足多项情形再乘50%。例如10万元财产请求,全额2300元,同时适用简易程序并调解结案,按减半1150元测算,不是575元。合并审理的反诉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请求应单独填写对应金额,本诉费用不自动并入。
依据:《民事诉讼法解释》第二百零六条,减半规则核对于2026年10月28日。具体程序与收费由法院依法核定。
离婚、人格权、劳动与行政案件如何收费?
| 类型 | 全国法定标准摘要 |
|---|---|
| 离婚案件 | 每件 50–300 元;分割财产总额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另收 0.5%。 |
| 人格权侵权案件 | 姓名、名称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等人格权案件,每件 100–500 元;赔偿额超过 5 万至 10 万元的部分收 1%,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收 0.5%。 |
| 其他非财产案件 | 每件 50–100 元,须核对适用地区的具体标准。 |
|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(有争议金额) |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,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。 |
|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(无争议金额) |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,每件 500–1000 元。 |
| 劳动争议案件 | 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每件 10 元;不等同于劳动仲裁收费。 |
| 商标、专利、海事行政案件 | 每件 100 元。 |
| 其他行政案件 | 每件 50 元;行政赔偿案件另按不交受理费情形核对。 |
| 管辖权异议 | 异议不成立的,每件 50–100 元;异议成立不收此项费用。 |
离婚分割财产 30 万元时,超过 20 万元的 10 万元按 0.5% 计算,附加 500 元;未确认当地基础费时,全额参考区间为 550–800 元。人格权赔偿 15 万元时,附加 50000×1% + 50000×0.5% = 750 元,加基础费后的全额参考区间为 850–1250 元。这里不认定诉讼请求或财产范围。
支付令、破产等申请费另按专门规则计算
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的三分之一,申请公示催告每件 100 元,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 400 元。破产申请按破产财产总额套财产案件标准后减半,最高 30 万元,不由申请人预交,清算后交纳。执行申请费同样不由申请人预交,执行后交纳。保全不包含担保费、保险费,海事申请费按各具体事项选择。
财产案件受理费:分段累计,不是整笔乘同一比例
每一比例只用于落入该档的部分。超过某一档后,应保留之前各档费用,再加上新一档的费用。下列为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十三条的金额档次摘要。
| 诉讼请求金额或价额 | 该档部分的费率或收费 |
|---|---|
| 不超过 1 万元 | 每件 50 元 |
| 超过 1 万至 10 万元的部分 | 2.5% |
| 超过 10 万至 20 万元的部分 | 2% |
| 超过 20 万至 50 万元的部分 | 1.5% |
| 超过 50 万至 100 万元的部分 | 1% |
| 超过 100 万至 200 万元的部分 | 0.9% |
| 超过 200 万至 500 万元的部分 | 0.8% |
| 超过 500 万至 1000 万元的部分 | 0.7% |
| 超过 1000 万至 2000 万元的部分 | 0.6% |
| 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 | 0.5% |
10 万、20 万和其他常见标的的算例
10 万元:50 +(100000 - 10000)× 2.5% = 2300 元。20 万元:2300 +(200000 - 100000)× 2% = 4300 元。不能把 20 万元整体乘 2%。
| 标的额 | 全额受理费 | 已依法确认减半时 |
|---|---|---|
| 10,000 | 50.00 | 25.00 |
| 50,000 | 1,050.00 | 525.00 |
| 100,000 | 2,300.00 | 1,150.00 |
| 200,000 | 4,300.00 | 2,150.00 |
| 500,000 | 8,800.00 | 4,400.00 |
| 1,000,000 | 13,800.00 | 6,900.00 |
减半列只演示全额结果除以二,不判断具体案件能否适用。不应因计算器给出了减半数值,就据此自行少缴费用。
诉讼费常见问题
- 诉讼费和律师费一样吗?
- 不一样。案件受理费、申请费属于法院诉讼费用项目,律师费来自委托安排,本页不估算律师代理报酬。
- 为何有些结果是区间?
- 全国办法对部分费用仅规定幅度,地方标准或法院核定决定具体金额。未确认具体标准时,工具同时展示上下限,不把最低值冒充固定费用。
- 保全费、执行费和鉴定费是否已合并?
- 没有自动合并。可在类型中选择保全、执行,也可用保全申请费计算器或执行申请费计算器单独测算;担保、公告、鉴定等实际支出另行核实。
- 减半可以叠加,或套用于所有申请费吗?
- 不可以仅凭本工具叠加。调解、撤诉、简易程序和合并审理的反诉等应按具体适用规则核对;申请费已有专门比例,不叠加案件受理费减半。司法救助的减交、免交和缓交需依法申请与审查。
- 哪些情况不交纳案件受理费?
- 办法第八条规定了特别程序、相关裁定案件及指定裁定上诉、行政赔偿案件等情形;审判监督再审还须核对第九条的收费例外。不交受理费不等于公告、申请等全部费用都为零。
- 算出来就是最终缴费通知吗?
- 不是。法院须依法核定实际收费;财产案件上诉应核对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,不能一概沿用全部一审标的。
收费依据与核对日期
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八、九、十三至二十条等规定。全国标准核对日期:2026-10-27,不表示已经核验各地全部收费细则。存在适用疑问时,请先核对现行规定及法院要求。
本文为工具操作说明,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。案件材料、计算依据及正式提交稿须人工核验;示例和截图不得当作真实案件或真实模型效果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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